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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设备_人防办电脑系统安装在哪里

人防办是行政单位。

人防办其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周密的防空袭和各项保障计划,协调各部门有计划、有组织的行动;

2、建立完善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准确迅速地传递空情、发放警报、保障指挥,修筑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保障人员、物资掩蔽等。

人防工程不仅战时能够有效地防空袭,而且在平时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半个世纪来,中国人民防空建设,从应急到长远建设,从单纯备战到平战结合,逐步步入了法制化、正规化建设的轨道。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同国土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家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人防工作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但适度地进行宣传,也是增强人民群众的人防意识、国防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认真维护管理好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力争在较短的时间里,建立起高效稳定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结构合理的科研和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能力、通信、预警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整体抗毁能力,以应付现代战争和重大灾害事故,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方向,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去努力,就一定会使新时期的人民防空工作走向新的辉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人防工程设备需要人防部门认可吗

信息管理中心

人防信息管理中心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处级事业单位,是随“天津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而成立的管理单位。主要保障市领导实施防空应急指挥;保障防空防灾指挥、通信网运作顺畅;承担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天津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内部有大小规格不同的会议室,装有先进的多媒体投影及影音系统,可供召开各类会议使用。大会议厅可容纳近 200 人,新闻发布厅可容纳 60 余人。院内可为会议提供停车场。

平战结合管理站

平战结合管理站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时的开发利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手续,收缴人防工程使用费。

2 、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制定平战结合工程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并负责定期检查。

3 、负责办理人防工程的拆除报废手续,收缴拆除报废赔偿费,负责人防工程补建工作。

4 、负责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5 、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社会调研及经验交流,进行有关项目的协调咨询。

6 、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各项的效益的统计工作。

7 、组织有关平战结合业务技术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

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

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以下简称人防设计院)是天津市政府人防办公室直属单位,组建于1979年。设计资质为:建筑行业(人防工程、建筑工程)甲级。

现有建筑、防护、结构、采暖空调、结排水、电气和通信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1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师共计14人,项目经理9人。

人防设计院长期致力于人防工程的专项课题研究和设计,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较高的科研和设计水平,曾荣获几十项国家级、省级科研设计奖项。

主要业务范围:承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代建及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直属事业单位,担负着本市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应急和人防系统日常通信保障任务,主要是在未来战争、平时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中为市领导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根据任务需要,建有人防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具有地上、地下相结合;有线、无线相结合等多种通信手段。曾在1976年地震、2003年抗击非典和多次防汛等非常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站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站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由 人 防 监 督 站、 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天立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组成。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国家、市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规定,对人防工程、建筑制品和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督;

2 、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处理质量信息,制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措施和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3 、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及定额实施管理;

4 、组织审查人防工程项目投资概预算,制定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审计工作计划;

5 、组织(对受委托的新建大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工程招标、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等;

6 、组织新建大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估等工作;

7 、组织本市人防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业务知识培训等工作;

8 、受人防办公室的委托,全面承担人防工程建设任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 1987 年成立,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目前我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已步入正轨,科学、标准、规范,人防工程结建审批项目 100% 受监,为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把关发挥了重要作用,“恪尽职守,依法管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的经验,在全国人防监督站长会议上作了专题介绍,得到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天津市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成立于 1992 年 3 月,现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 3 名,概预算员 5 名。

该站由市人防办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指导。负责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编制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审核的大中型人防工程竣工结算项目,编制人防工程招标标底。近期准备指导成立中介咨询机构,发展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服务于全社会。

天立建筑工程监理公司是 1993 年 3 月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国家人防和建设部的双重资质。

天立监理公司拥有一批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专业监理人员,已通过全国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并已注册。多年来,该公司本着立足人防、服务人防的原则,恪守“依法监理、强化预控、监帮结合、协调服务”的宗旨,所监工程全部合格,其中 5 个单位工程被天津市评为优良工程、赢得了业主的好评。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站坐落在和平区新兴路 13 号天赐园 8 号楼 8 层,法人代表:袁永生

人防经营开发总公司

天津市人防经营开发总公司系天津市人防办公室直属企业。总公司集工程施工、商贸、仓储、旅社、场地租赁等项业务为一体,承载和发挥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功能。资产总额6000万元。

总公司下辖企业:

天津市正泰伟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科技园)

天津市人防工程建筑服务中心

天津市人防晶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天津市晶雅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晶龙商场

晶桥旅社

晶奕商城

晶新物业管理部

总公司以“面向人防、服务社会、追求卓越、全面发展”为企业宗旨,培育“励精图治、求实创新、拼搏奉献、争创一流”的企业精神,坚持“团结诚信、廉洁高效”的经营理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2002年,总公司完成了经营结构的调整,转以工程施工开发为主,承揽建筑装饰、暖通、给排水、电器设备安装、建筑防水等工程,年施工产值超过2500万元。总公司具有人防工程施工的专业优势,技术力量雄厚,具有中、高技术职称人员20人,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等级项目经理16人。所承担的人防工程施工均一次通过市人防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率达100%。

经理:王忠信 书记:戴学青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13号天赐园8号楼4层

人防办属于哪个系统?

需要,参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13〕536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第五条 取得许可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

第六条 为扶持培育优质企业,确保重点工程的综合防护效能,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许可资质备案后,可跨省销售。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综合

1、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法人代表,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组织体系设置合理,技术要素单元配置到位,生产安装设施设备符合要求,规章制度预有安排。

(二)人员

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证书。

2、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取得二级以上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包括2名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或机械工程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电气工程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电焊工,8名以上机加工,5名以上钳工,2名以上电工,2名以上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4、建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专业队伍,其中常年在册20名以上,持证上岗安全员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专职负责涉密资料管理人员。

6、所有人员均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场地

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喷漆、质检、试验等操作区应相互独立,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成品应在室内分类存放,存放场地具有防水、防潮、防变形等功能、设备和手段。

3、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生产应设置带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自行搅拌混凝土时,应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境、劳动保护等标准要求。

(四)设备

1、大型加工设备。3台以上行车(其中1台载重量不低于10吨,最大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自动下料切割机,剪板机(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喷漆设施,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普通加工设备。10台以上电焊机(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1台自动埋弧焊机);4台以上车床(其中数控车床不少于1台,工件直径800毫米、长度1500毫米的车床不少于1台),2台以上铣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钻床,1台以上摇臂钻等。

3、各种加工设备工况应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大型加工设备必须新购。

(五)质检

1、专职质量检验员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级证书,焊缝磁粉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焊缝超声波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

2、质检设备应当自行购置,包括:大小钢尺、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材料硬度检测仪(金属、橡胶)、粗糙度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超声波探伤仪、焊缝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材料力学等物理性能检测设备、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3、应建有各类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检操作规程。

(六)规章制度

1、组织体系架构及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保证制度。

3、安装质量保证制度。

4、售后服务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许可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 企业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许可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四)技术总负责人和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清单;

(五)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和技术职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可自身或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可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许可资质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

(三)企业申请材料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在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依据许可条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结论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初审意见和审查结果统一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实名提出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试生产许可资质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过程中的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六条 企业取得试生产许可资质后即可试生产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产品,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合格的发给《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试生产期间,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擅自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试生产许可资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生产品种增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品试制;

(二)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试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试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批准增项。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编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经济类型、生产品种、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至日期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

第十九条 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生产地址的;

(二)变更生产品种的;

(三)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提出变更许可资质申请的企业,在变更获得批准前应在原许可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安装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且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生产安装和经营销售行为;

(二)持续加强生产管理,未降低生产条件;

(三)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装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延期的企业,应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资质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历年年检证明;

(三)历年工作业绩;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许可资质延期申请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应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资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资质延期的企业进行审核,同意后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和图集,确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铭牌样式;

(三)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定型及推广;

(四)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许可资质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六)组织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产安装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九)建立完善许可资质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企业的情况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定期对生产安装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证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经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许可资质;

(四)根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成本耗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价格,要求生产安装许可企业销售时参照执行;

(五)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指导企业使用;

(六)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铭牌样式进行统一制作、发放;

(七)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核实,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产整改、报请国家人防办撤销许可资质。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护保养落实的监督检查;

(四)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防协会、质量监督、工程定额等单位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防护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四)协助制定产品基础成本耗费标准;

(五)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经营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的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规定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四)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检测收费标准,公正检测。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加强本单位生产安装质量管理的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标准、规范和图集组织产品生产安装,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和生产条件建设,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无偿承担防护设备产品竣工验收后1年内的维护保养任务;

(七)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人防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防护设备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市场竞争。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产品销售应执行产品信息价,履行合同备案,遵循市场规律,开展有序竞争。

第三十二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标准、规范和图集等涉密资料,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自身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资质的;

(二)在许可资质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人为设置备案条件和障碍、无故不受理或处置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暂扣、吊销或撤销企业许可资质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资质的;

(二)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

(三)无正规图集或私改图纸生产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五)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安装的;

(八)生产安装设备不达标的;

(九)诚信评估不达标的;

(十)其他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在作出暂扣、吊销或撤销企业许可资质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人民防空是什么

人防办也就是人民防空办公室,属于政府机关的派出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修建,维护,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战时负责重要军民用设施,党政机关,重要工厂的搬迁撤离工作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疏散,掩蔽,组织人员进行水电设施抢修,并进行防化防疫的工作。

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人民防空事务的专门办事机构。人防办的职责是利用各种方式教育、训练居民,使居民学会在平时事故、灾害、恐怖事 件和敌人空袭中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知识与防护技能;建设人防设施并进行防空准备;有指导居民在战时能从掩蔽、疏散和其他途径获得安全保护的职责。

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人民防空事务的专门办事机构。人防办的职责是利用各种方式教育、训练居民,使居民学会在平时事故、灾害、恐怖事 件和敌人空袭中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知识与防护技能;建设人防设施并进行防空准备;有指导居民在战时能从掩蔽、疏散和其他途径获得安全保护的职责。

人防系统是什么部门

问题一:人民防空是什么 可能是让民兵承担的防空任务

问题二:人防是什么意思 人防是人民防空(peoples air defence)的简称。

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问题三:什么是人防? 人防意思就是人民防空,下面有几篇文章,看看也许有帮助,呵呵

当灾难降临时

初二(3) 吴隽青

“在‘重庆大轰炸’中,死亡民众高达11889人,伤者14100人,有17608幢房屋被毁,许多街区整个变为废墟……”历史老师略带忿满地讲道。“呜――”防空警报打断了课堂。这单调乏味划破万里长空,穿枝拂叶,以期警示每个人。我厌烦地捂住耳朵,心里埋怨今天真不该有这防空演戏。

桌子微颤。咦,周围同学怎么都各个面容紧张窃窃私语?我不由得打趣:“今天又不是‘重庆大轰炸’!”转念一想,并没有通知学校要防空演习啊。只见老师迅速扬起手臂,示意大家安静,并带领我们跑出了教室。虽说有1000多个学生,但学校楼道秩序井然,并不拥挤不堪。是的,我们曾经有过预防突发事件的练习。各个贰各行指定的楼道,迈着迅疾的步伐,神情严峻。我也不敢多说一句话,埋头小跑。到达操场,我无暇顾及其它,只紧紧跟着前面同学。幸好,我们附近就有个防空洞。不消说,自然向那个地方赶。路上有些拥堵,路人吃惊、茫然、镇定,万象皆有。众人也加入了我们的行列,赶往防空洞。

跑了多少路,用了多少时间,我无从得知。神经麻木,跑路也只是机械运动。但谢天谢地,现在我们呆在防空洞中安然无恙。旁边一个市井老兄喃喃,出来时忘了拿存折。咳,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我再定睛一瞧,怪了,肘下怎么还压着社会书?向四周张望,同学心平气和,有的还无聊地往窗外望。我似乎明白了什么,放下捂住耳朵的手,认真谛听这警报。在它单一的“呜”声中,其实还蕴涵了许多。低头看书本,无意间扫到这么一行字:为了不再重复前人的悲惨命运,重庆市在维护管理好早期防空工事的同时,狠抓现代化的人防工程建设,着力营建安全可靠的防空设施。

感受黑暗 体验幸福

杭州市春蕾中学 初三(7)班 王恩娜

黑暗下面是什么?一直认为是无穷无尽的惊悚和毫无边际的恐惧。现在才知道,有时,黑暗中也酝酿了幸福和安全感。而这,需要一次亲身的体验和感悟

去参观人防教育基地之前,我认为我会看到一个富丽堂皇的展览厅,接触许多的资料和数据。而当我看到那个“基地”只是学校对面的一个车库时,脑子里一下子充满了好奇的念头。因为从外面看下去,车库深不见底,被黑暗笼罩,似乎可以吞噬一切。我有些仓促地往里走,渐渐与黑暗融为一体,车库的天花板上有一只灯,慢慢地摇摆着,灯光下人头攒动,整个空间充满了诡异的气氛。我茫然向前,在黑暗中,揣摩着自己的心思:这个车库很普通嘛。和我家的地下车库简直一模一样,都是那么深邃,七拐八弯的。墙边零星地放着自行车。空气里混着潮湿的味儿……正想着,有一个声音远远地传过来:“同学们,这就是一个发电的房间,里面有一些发电的设备。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保障居民的基本用电……”我努力朝那个有着微弱灯光的房间挤去,终于冲出一片浑浊的二氧化碳,来到了房间里面,这是一个很小的空间,里面摆放着一个类似脚踏车的巨大机器。讲解员说:“这是人工的发电机,坐在上面,只要像骑车一样,就可以将动能转化成为电能。四个人高马大的男生上去体验了一回,样子都很滑稽,好像真的在做为民造福的大贡献。原来,很多利于民众的东西不需要特别的张扬,甚至可以只放在昏暗的车库里。但它却随时补充着资源,维系着那方水土的安宁。从房间出来,不知道是熟悉了黑暗的环境,还是觉得黑暗中隐藏的一切开始变得有意思,我能感觉到压抑气氛的缓解。讲解员又说:”车库虽然阴暗,但是在周围都装着应急灯,在停电或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应急灯会亮起来,使人们不会手忙......>>

问题四:什么是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

防空,是指对来自航空空间或外层空间的敌方飞行器进行斗争的措施和行动。现代防空,主要是抗击敌方各型来袭飞机、巡航导弹、弹道导弹和军用航天器等。人民防空是指动 人民防空

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方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简称人防。人民防空同国土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家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有些国家把战时保护居民安全与平时抢险救灾的行动称为“民防”。中国人民防空标志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1999年5月1日起启用。该标志由文字和图案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含义是中国人民防空。金**长城图形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寓意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的地下长城。CCAD是中国人民防空的英文缩写: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蓝色三角图形和橙色背景为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确定的民防国际通用标志的主体,象征中国人民防空与国际民防接轨。图案的金**框为人民防空工程图形,象征人民防空的基本手段、任务和宗旨,即人民防空通过采用工程掩蔽等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及灾害的危害,保护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问题五:人民防空办是干什么的? 人民防空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关系到能否卓有成效地组织平时人民防空准备和战时人民防空袭斗争的大问题,是整个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 依据人民防空法,我国人民防空平时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根据中央决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总参谋部作战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各大军区司令部作战部,负责本战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地方人民 *** 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各级人民 *** ,是本级人民 *** 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构成了我国人民防空领导和管理系统的主体部分。它们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在各级人民 *** 内设立的人民防空专门机构,是本级人民 *** 序列内的行政职能部门之一,和平时期在本级人民 *** 的领导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在计划、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拟制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本行政区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它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督促和检查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训练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科研;管理人民防空物资、经费和资产等。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办公室也可作为各级人民 *** 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办事机关。 人民防空的战时指挥体制和平时的领导管理体制是有区别的。根据人民防空法,我国人民防空战时指挥体制贯彻条块结合、以快为主、以市级为重点的原则,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四级指挥体制。当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时,人民防空工作转入战时指挥体制,县以上各级人民 *** 和同级军事机关应立即组成人民防空指挥部,履行战时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由省委(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 ***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通常要求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分别由党委、人民 *** 、军事机关的领导同志担任。一般设置指挥、通信、工程、治安、政工、后勤等业务处作为办事机构。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由市委、市人民 *** 、军分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问题六:人防工程是什么意思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问题七:人民防空的方针原则是什么?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问题八:人防专业是什么? 人防是人民防空的简称。人防专业是指人防工程或者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验收等专业的总称。

问题九:人民防空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是什么? 随着空袭兵器,特别是高技术空袭兵器的发展,空袭的破坏效能迅速提高,空袭已成为高技术强敌制胜的主要手段,从而使防空不仅越来越困难,而且越来越重要,防空作战的成败已成为高技术局部战争胜负的决定性因素。

战争潜力虽然平时并不表现为直接的战斗力,但战时却能根据需要迅速转化为实际战争能力。因此,战争潜力是战争胜负的最终决定因素。尤其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作为综合国力的较量,对战争潜力的依赖性更强,只有确保潜力,才能最终打赢。因此,人民防空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首先,人民防空能有效地保存国家经济潜力。我国人民防空的重点是国家政治、经济中心的大、中城市,这些城市中的重要交通、通信、电力、水利、仓库等设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严密组织防护,对于提高这些目标的生存能力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高技术空袭虽然难以彻底防范,但通过合理的分散布局,尽可能的地下化,严格的伪装保护,积极组织抢救、抢修等,将空袭损失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能的。

其次,人民防空能有效保存人力资源、稳定民心士气。人力资源是战争潜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战争能力的源泉,在历次战争中,受害极大,伤亡惨重。我国人民防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重要任务,强调通过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和防护技能,注重修建规模合适的人员防护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力求战时快速救治,这必将在未来保存人力资源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人民防空能稳定民心士气。高技术空袭一旦发生,大量建筑物被毁,居民生活环境恶化,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极易引起心理恐慌和行动失措,动摇民心士气。对此,只有通过平时的人民防空教育,战时广泛深入的人民防空动员以及切实有效的人民防空措施,才能使广大群众做好心理准备,增强防护信心,从而处乱不惊,始终保持旺盛斗志。

再次,人民防空在城市建设中有多重作用。城市是人防建设的载体。加强人防建设,能够在满足战时需要的同时,增强抗震抗损毁的能力,减轻各种灾害事故的破坏程度,是建设安全型城市的需要。反思汶川地震因房屋倒塌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惨剧,也从建筑安全角度说明了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人防建设对于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中心密度、促进人车立体分流、扩大基础设置容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

问题十:人民防空公司是什么单位 设计人防地下室的公司,现在四线以上的城市建设的地下室基本要做人防

求:浙江省人民防空维护管理条例(全文)

(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或草拟相应政策、地方性法规,制定落实措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和城市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城市防护类别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有关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完善省级人民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拟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颁布的训练大纲,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搞好疏散地域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完成省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规划和建设计划,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平战结合”方针,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八)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搞好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技术标准,指导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引进。管理人民防空科研设计工作。

(十)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人民防空干部作战指挥、防空技能和通信保障能力培训。

(十一)战时组织指挥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隐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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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计划、规划、建设、财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以及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第八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通信信道,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频率;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者相关的个人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警报器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鸣放警报信号预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自建的警报设施,纳入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管和指导。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性能。

第十五条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本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移交事项,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第四章 警报信号发放

第十八条 战争时期,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大面积有毒气体泄露或者其他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监狱、大型厂矿、水库、机场等重点防护单位以及其他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危害事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确需鸣放警报且符合警报信号发放预案要求的,可以先行鸣放,同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警报信号发放工作。有线电话网、有线调度网、无线寻呼网、无线移动通信网、无线电台网、广播电台等通信、广播、电视系统以及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的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即时发放,不得延误。

第二十二条 安装、迁移、更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调试时需要试鸣防空警报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频率的音响信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盗窃、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二)擅自鸣放警报信号、散布虚假险情,扰乱社会秩序的;(三)其他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项目建设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的;(二)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影响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的;(三)违反规定,对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作出审批决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