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

2.医疗设备更新、调剂制度

3.研究生复试屋子里老是有回音

4.广州市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规定

调剂设备电脑系统,设备调剂市场怎么样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材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根据院经贸办(原生产办公室)等七个部、委、局以“国生调度[1991]7号”文联合印发的《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一)在用和备用的设备;

(二)建设项目的设备;

(三)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四)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

(五)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能耗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六)待报废的设备。第三条 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了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浪费而取的对这些设备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购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 闲置设备调剂价格,应以调剂余缺、物尽其用为宗旨,以互惠互利、按质论价为原则,由调剂利用双方协商定价,通过签定合同确定。成交价格一般不低于设备的净值,不高于同类设备的现行价。闲置设备经修理、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作价,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同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第五条 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现金交易。第六条 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和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依据及闲置设备出境准运的凭证。第七条 企业闲置设备5年调剂不出去,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贬值处理,或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和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无偿调拨;对于长期调不出去的闲置设备,应改制利用,需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第八条 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用。第九条 在保证质量,满足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的原则下,有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企业,应积极选用闲置设备。由此节约下的费用,不核减项目已批准的投资总额。第十条 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均不得从事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活动,禁止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闲置设备调剂业务。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闲置设备属于重要生产资料,不准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定性处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以内的罚款,上交财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全国建材行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归口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

国家建材局委托“全国建材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心”(下简称“调剂中心”)组织协调全国建材行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从事建材行业跨地区闲置设备的调查、信息汇总、交流,组织跨地区建材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市场,组织闲置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鉴证工作,办理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授权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按照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家建材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国家和各地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设备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地区建材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企业设备分级管理权限按当地财政部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积极取措施调剂处理闲置设备,其年度调剂金额不应低于本企业闲置金额的5%。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封存保管,防止拆卸丢失、锈蚀和损坏;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 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依照企业设备分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属于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管辖的设备,企业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鉴定、审查、申报、审批后才能进行调剂;

(二)属于企业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严密的审批程序和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调剂处理的设备应及时汇总报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所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而进行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购、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经委)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工负责本市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市经委负责闲置设备利用工作的行政和技术管理职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涉及国有设备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职能。

市经委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备办)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日常管理。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职责监督管理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第四条 开办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包括闲置设备调剂市场),须经开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报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市场开办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一、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

三、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鉴证、评估闲置设备和咨询服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相对稳定的闲置设备。

从事闲置设备展销经营活动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第五条 企业闲置设备可以由企业与需用单位直接进行调剂,也可以委托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调剂。第六条 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必须经过审批。原值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单台设备(含生产线,下同)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设备办备案;原值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固定资产单台设备,按隶属系统报市人民主管局、办或总公司设备部门审批,报设备办备案;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单台设备,由局、办或总公司设备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经委、市国有第产管理局审批。第七条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一、企业在用、备用的设备;

二、建设项目的设备;

三、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四、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所必须的设备;

五、国家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六、待报废的设备。第八条 企业闲置设备应优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剂,需要向外省市转让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人民主管局、办或总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报经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外运。第九条 企业闲置设备五年以上调剂不出去的,经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实行贬值处理,或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和国家规定实行无偿调拨;对于长期调剂不出去的闲置设备,应改制利用,需要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局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第十条 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和国家统一样式的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

和闲置设备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依据。第十一条 闲置设备调剂价格以按质作价为原则,以同类设备的现行价格为依据,由调剂双方协商定价。成交价格应不低于设备的净值,不高于同类产品现行价格的80%。

闲置设备经修理、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其价格也参照上述原则制定,并接受物价机关监督。第十二条 旧机动车辆的调剂,执行《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闲置设备有偿转让,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现金交易。第十四条 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用。第十五条 企业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在保证质量,满足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的原则下,应选用闲置设备。企业选用闲置设备节省的费用,全部留给企业,不核减项目已批准的投资总额。

医疗设备更新、调剂制度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英文缩写LIMS)是将以数据库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与实验室管理需求相结合的信息化管理工具。以ISO/IEC17025:2005-5-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国标为GB 15481)规范为基础,结合网络化技术,将实验室的业务流程和一切以及行政管理等以合理方式进行管理。通过LIMS系统,配合分析数据的自动集和分析,大大提高了实验室的检测效率;降低了实验室运行成本并且体现了快速溯源和痕迹,使传统实验室手工作业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得以顺利解决。目前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应用相对比较成熟,我们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很多实验室也开始逐渐认识到信息化在管理中的作用,纷纷开始引入LIMS。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也不断在各个行业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提升。 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产品功能的不断完善,实验室信息系统将完全可以实现各种虚拟化在线实验室的可能。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包括:业务流程管理、 各类管理、 行政管理以及各类客户需要个性化定义的功能。 21 CFR Part 11 from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United States)

ISO 15189

ISO/IEC 17025:1999

ISO/IEC 17025:2005

ISO 9001:2000

ASTM

E 1394 Specification for Transferring Information Between Clinical Instruments and Computer Systems2

E 1578 Standard Guide for 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s (LIMS)

E1580 Standard Guide for Surveillance of Accredited Laboratories

E 2066 Standard Guide for Validation of 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s1 LIMS(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即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是实验室管理科学发展的成果,是实验室管理科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快速数据处理技术等,对实验室进行全方位管理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其具体作用有以下方面:

1.提高样品测试效率:测试人员可以随时在LIMS上查询自己所需的信息;分析结果输入LIMS后,自动汇总生成最终的分析报告。

2.提高分析结果可靠性:分析人员可以及时了解与样品相关的全面信息;系统自检报错功能可以降低出错的概率。另外,LIMS提供的数据自动上传功能、特定的计算和自检功能,消除了人为因素,也可保证分析结果的可靠性。

3.提高对复杂分析问题的处理能力:LIMS将整个实验室的各类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工作人员可以方便地对实验室曾经做过的全部分析样品和结果进行查询。因此,通过对LIMS存储的历史数据的检错,有可能得到一些对实际问题处理有价值的信息。

4.协调实验室各类:管理人员可以通过LIMS平台,实时了解实验室内各台设备和人员的工作状态、不同岗位待检样品数量等信息,能及时协调有关方面的力量化解分析流程出现“瓶颈”环节,缩短样品检测周期;调节实验室内不同部门富余,最大程度地减少的浪费。

5.实现量化管理:LIMS可以提供对整个实验室各种信息的统计分析,得到诸如设备使用率、维修率、不同岗位工人工作量、出错率、委托样品测试项目分布特点、实验室全年各类任务的时间分布状态、试剂或经费的消耗规律等信息。管理层能定量地评估实验室各个环节的工作状态,很好地实现实验工作的全面量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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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设备科工作制度

一、设备科负责人职责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本部门各项工作。

2.负责组织全院医疗仪器设备、器械的购、供应、管理、维修工作,保证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审查各科室提出的医疗仪器、器械的请购,组织有关人员汇编、制定购,报请院长审批后实施。

4.了解、检查各科室对医疗器械的需要和使用、管理情况,做到合理供应和调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组织有关人员对购入、调入的国内、外贵重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鉴定工作,组织建立贵重仪器管理和使用制度,督促使用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挥仪器的应有效能。

二、设备科工作制度

1.凡属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设备,均由设备科统一负责购、调配、供应管理和维修;同时负责全院的计量工作。

2.根据各科审批后的请购结合院部设备储备情况编制购。

3.一般医疗器械,按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购。贵重仪器应会同有关科室人员进行适宜性和可行性论证后订购。

4.凡购入的设备,必需履行严格的出入库手续。

5.购入或调入的国内、外贵重仪器,应由院方和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然后入库上帐立卡,建立仪器技术档案,与有关科室制定领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按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退换货、索赔等)。

6.器械库要按照器械的性质分类保管,要求帐物相符。要注意通风防潮,保持整洁。防止损坏丢失。

7.各种医疗设备的请领和保管,须由专人负责,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使用,定期维护保养。

8.失去效能的各种器械,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拔,由科室填写申请单,经本科审核后送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9.各科需要维修的仪器,应填写修理申请单,送交设备科进行维修。维修人员平时应经常深入科室进行检修。

三、医疗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1.全院医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医用压力容器和医用制冷设施,均由设备科统一负责,按购、管理、调配、保管、维修等工作。

2.各科室每年所需增添仪器,填写医疗器械购置申请表并申述请购理由、人员、房屋设置、医疗效益及经济效益等,送院领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50万元以上),请购科室要提供调研报告,由院长会议批准;万元以上设备由分管院长(必要时请示院长)审批;千元设备由设备科(必要时请示分管院长)审批,院内医疗设备均由设备科统一购,各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医疗仪器报帐,财务科须见到设备科签署意见后,方可付款报销。

3.大型精密国产设备到货后,设备科应会同使用科室共同验收,办理领用手续。进口仪器到货后,设备科及时与进出口公司及商品检验局联系,确定开箱验收日期,设备科、使用科室负责人会同商检局代表共同验收,写好验收记录,三方签字。

4.设备科必须建立建全仪器财产帐卡制度,并定期核对。

5.设备科必须建立万元以上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购置申请书、调研报告、合同单、验收记录、仪器技术资料、保养维修记录等。

6.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由设备科归档保存。设备科可向使用科室及维修人员提供复印件。

7.各科室仪器设备须制定操作规程,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实习及进修人员不得单独操作使用。设备科定期下科室检查使用保养情况。

8.各科室医疗仪器如发生故障,使用保管人员及时通知维修组。凡急救仪器,立即派技术人员下科室检修;对于一般可搬动的小型仪器送至维修组检修,并填写维修申请单,修复后凭收据领回;大型精密仪器损坏,限于我院目前维修技术力量,设备条件不足,由设备科协助对外联系解决。

9.应充分发挥各科室医疗仪器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凡因保管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科室应如实上报设备科,转呈院部处理,对隐瞒不报者追究责任。

10.对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设备科(必要时请示分管院长)有权进行院内调配,各科室应予支持。

11.厂家送给临床试用的新产品,一律须经设备科统一安排,各科室不得私自接收。

12.精密医疗仪器应确定使用寿命及折旧更新年限。电子诊断治疗仪器一般五年内需收回仪器成本,按单机年收入提成20%作为设备更新基金,并按科室核算,积累作更新购置仪器用。使用十年以上,无修理价值,已搁置不用者,经过检验可申请报废。

13.凡上级调配给我院的仪器设备一律由设备科按规定分配使用。

四、医疗设备购制度

医疗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地编制购,合理安排经费,及时组织货源,确保临床需要。

⒈大型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医院全年规划,资金安排,制定预算,逐项报批后,分期分批购置。

2.按要求参加所需产品的各种订货会议,要在熟悉所订购产品的性能、质量后方可签定订货合同。订货后通知库房、财务科及使用科室,做好资金、安装等准备工作。

3.要有两个人以上参加签订合同或外出购。大型设备的购需事前编制院内议标文件,由设备科牵头,纪检部门和相关使用科室负责人等组成的院内购小组(必要时邀请分管院长参加),公开议标选购性价比最高的医疗设备。本地购与外地购,以本地购为主,尽量减少外出。外地购以通讯、电邮为主,尽量为国医院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4.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市场规定,不走后门,不以物易物,不套购物资,不吃请受礼、受贿,各种业务提成回扣等一律交公。

5.要全面掌握购业务,不断拓宽知识面,广泛收集市场信息,积极开辟合法的购渠道。要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确保各类设备质优价廉。

6.对专业性较强,确需使用,科室自行出面购置的品种,应经设备科科长同意并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科室自购(两人以上),购人员应严把质量关及价格关。

五、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大型精密仪器(万元以上)均应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或兼管)。

2.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设备购买申请单、审批文件、购前论证、成本效益分析报告、订货合同、征询单、到货通知、复印件、运输文件、保证书、验收记录、说明书、图纸商检证书、许可证或免税证明及各种技术资料、安装调试记录、使用操作规程、检验记录。

3.设备验收后应立即建档。填写要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其中十万元以上设备档案要移交综合档案室。

4.建立技术档案借阅登记簿,并认真记录、及时催还。

5.加强设备档案的保管,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

六、医疗设备使用、保养制度

1.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使用保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使用人员应认真填写机器使用情况记录。

2.设备的日常保养由设备保管人负责,内容为进行表面清洁,紧固易松动的螺丝和零件,检查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工作是否正常,零部件是否完整。

3.一级保养,由仪器保养人进行,主要是进行仪器外部清洁,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如声音、温度、指示灯等异常情况,进行局部检查和调整。

4.二级保养,属预防性修理,由仪器保养人会同维修人员共同进行,对设备的主体部分或主要组件进行检查,调整精度,必要时应更换易损件。

5.设备科定期对设备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功能检查或精度检查。属国家计量法规定的强检计量仪器定期由计量部门进行鉴定。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6.定期保养全院各类医疗设备是提高仪器使用率与完好率的重要保证。各类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均由设备维修组统一负责(除个别科室已长期配备有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外)。

七、医疗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医疗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是保证医院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重要手段。

2.医疗设备开箱验收后,安装和操作人员应熟读说明书,按要求进行安装测试。

3.精密仪器需配备稳压电源,计算机需配备不间断电源。

4.医用高压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绝对可靠的安全接地,调试符合安全要求。

5.医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按操作规程开机使用,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6.每季度由院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科室对医用高压电器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记录备案。

八、医疗设备维修制度

1.负责医用电子仪器、医用压力容器、医用制冷设备、常规医疗设备的维修工作。

2.设备维修组人员定期主动上门检修,事毕应填写检修记录,由被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字验收。各科如有临时维修工作,需要填写修理通知单,送维修组,由检修人员办理。如属抢修、抢救急需,可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到现场检修。

3.可携带及易搬动的器械需修理时,除填写修理通知单外,并连同该物送修理部门,对不能立即修理好的,须向承修部门取回收据。修复后,使用部门凭据领回,并应进行验收签证。

4.各科室如新装、新建、改装、改建有关设备,需填写申请单,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安排办理。

5.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由设备使用人或保养人详细说明故障现象及原因,以便及时排除故障,缩短停机时间。

6.设备维修后要做好登记,大型设备的维修记录要写入档案,内容包括维修日期、使用人主诉故障现象、修理人检查所见现象、故障原因、排除方法、更换零件及修复后的检验情况。

7.对不能修复的设备,维修人员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外修建议,经科长批准后实施。

8.实行分工负责与派工相结合的制度,按片分工,落实到人。

9.维修完毕立即填写维修收费单,如实记录有关内容,并由维修人员与使用科室负责人签字,逐月上交统计。

10.在检修过程中注意人机安全,爱护仪器设备,妥善保管零配件,严防流失。

九、大型仪器专管共用制度

1.对一些功能广泛,一个部门使用频率较高,而其他部门使用频率较少的贵重设备,实行专管共用。

2.设备要有专门保管人、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

3.每次使用设备,保管人必须教会使用人按操作规程操作机器,使用人做好使用记录。

4.设备使用完毕后,保管人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出现保障,及时与设备科联系维修。

5.因使用不当而损坏设备,应由使用人酌情赔偿。

十、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维修培训制度

1.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和易发生危险的医疗设备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才可上岗操作。

2.在签定购买大型医疗设备和易发生危险的医疗设备的合同后,使用科室必须将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确定好。

3.派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到具有同型设备的单位进修学习,学习应在所订设备到货前结束。

4.学习人员必须在学习期内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和故障排除方法。

5.学习人员必须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牢固确立安全操作的思想,杜绝危险情况的发生。

6.学习人员学习结束后,必须由培训单位出具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十一、设备使用人员考核制度

1.设备使用人员要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对设备进行表面清洁,检查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工作是否正常,零部件是否完整。

2.每次使用完要及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一天使用若干次者,可做日记。

3.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及时向维修部门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4.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要追究使用人和***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管理使用仪器设备应认真负责、设备使用率高、效益突出、保养好的科室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仪器性能、精确度鉴定制度

1.新购仪器或维修后的仪器,要进行功能检查,检查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符合仪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2.除进行功能检查外,还要进行精度检查,检查设备的精确度是否达到标准,对于计量仪器,需要定时地由国家计量部门检查鉴定。

3.对仪器本身的安全性、用电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要定期进行检查。

十三、医疗设备更新制度

1.实行有效可行的医疗设备更新制度,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提高医疗质量的关键措施。

2.医疗设备更新年限,可根据其性能、耐用度、质量情况、使用频率来确定。

3.医疗设备的暂定更新年限:电子仪器及光学仪器类为8年,医用电器及机械类为10年,放射性设备及其它耐用设备为15年,纤维内窥镜为5000人次。

4.设备科负责对全院各科室贵重医疗仪器设备,建档管理,记载机器的购进、安装时间、使用时间、故障及维修保养情况,为该设备的更新积累资料依据。

5.各科室要及时的填写机器使用及维修记录、设备科维修人员要定期检查机器使用操作情况,填写维修记录。

6.下列设备可申请更新:

⑴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且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⑵结构陈旧、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⑶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易修复改装者。

⑷严重浪费能源、造成严重危害、因事故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的仪器和设备。

⑸由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出现,更新设备可给医院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技术效益者。

7.仪器设备淘汰、报废需经维修人员鉴定后,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淘汰、报废申请单、报技术委员会鉴定,经院长审批签字后送交设备科。

十四、医疗设备报废制度

1.设备报废的原则。

⑴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不能修复或无使用价值者。

⑵主要结构陈旧,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无使用价值者。

⑶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宜修复改装者。

⑷严重浪费能源,造成严重公害,因事故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又修理费过高,无修复价值者。

2.报废的实施办法。

⑴固定资产报废应先由仪器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

⑵对提出报废申请的设备,需经维修部门技术人员鉴定确认不能修复者才准予报废。

⑶办理完报废手续后,由设备科开列清单报财务部门注销帐目。

3.报废设备的处理。

对已报废的医疗设备有保留价值者,留作教学、科研或拆零修配用。

调剂管理制度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发出药品准确,划价无误。

2、对处方的内容、病人姓名、年龄、药品剂型、剂量、服法、配伍禁忌等详细审查后方可配发。

3、凡处方上遇有不符合处方管理条例及用法用量不当、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等因素,药剂人员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经医师更正后方可调配。

4、处方调配后须经他人核对后方可发出,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代注意事项。

5、配发毒、麻、限剧药品处方按毒、麻、限剧药品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执行。有效期药品贮存需有明显标记,掌握先用近期后用远期的原则,处方保存按处方管理条例办理。

6、内服、外用、注射剂等药品应分开定点存放,贴有明显标记,做到排列有序、整洁。

7、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调剂室。

以上仅供参考!

广州市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规定

远程复试有回音你需要换一个复试的地点或者是换一套设备。

一般就是如果说在研究生远程面试系统上面在复试过程中一直有回音的话,那么一般会有一个调剂设备可以换一个明亮一点的屋子,因为在正式调剂系统之前会有一个调试机会,会给你测试一下当时的环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闲置设备的管理,切实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充分发挥闲置设备的作用,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连续停用一年和购置两年以上时间还未投产的设备(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军工经核定封存的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除外),均属闲置设备。第三条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闲置设备的管理。要单独设帐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并按有关规定,对闲置设备妥善保管和封存,定期检查维护,防止腐蚀、损坏和丢失。第四条 要把处理闲置设备列为经营者任期目标责任之一。对未能按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及时处理闲置设备的,应扣减经营者的奖金,扣减额为应得奖金的10%左右。第五条 处置设备应遵循下述原则,严格审批手续:

(一)对闲置设备的处置,须实行有偿的原则(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国家调整产品、产业结构,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等,经批准实行财产无偿调拨的除外)。

(二)涉及产权转移的,还要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出租转让进口的闲置设备,须报市经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第六条 企业出租转让闲置设备,应按有关规定,按质论价、合理作价。第七条 广州市机电设备调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市物资局管理,并接受市经委设备管理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全市闲置设备的出租、转让、加工改制、技术咨询、信息等调剂服务工作。第八条 服务中心应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第九条 凡进入服务中心出租、转让闲置设备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调出闲置设备的企业,可凭调剂服务中心的相应扣减固定资产递增承包基数。

(二)企业转让闲置设备的收益,可凭调剂服务中心的,提取50%转作流动资金使用,其余用于企业设备更新和设备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业转让、出售属于固定资产的闲置设备可免缴营业税;出租闲置设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对于申请购买闲置设备的企业,银行可给予优先。第十条 合法经纪人所从事闲置设备的调剂活动,成交后可按规定收取劳务费,并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一条 严禁把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设备,待报废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转让他人,以免给国家、调入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闲置设备的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利用闲置设备的调剂搞投机倒把等违反财经纪律者,应予以追究,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企业要做好闲置设备的统计填报工作。于每年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向企业主管部门增报一次“闲置设备报表”(附件一),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前汇总报市经委生产调度处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